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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湘潭市浙江商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湘潭市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Xiangtan

缩    写:ZCCX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湘潭投资兴业的浙江籍人士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在潭浙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潭浙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潭浙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浙商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湘浙两地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为促进湘浙两地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作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湘潭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售楼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731-58613151,1332722507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对外联系,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

(二) 支持商会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使商会的思想政治建设得到有效加强。

(三)开展湘浙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四)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诚信浙商”、“责任浙商”的良好形象。

(六)引导会员参与和组织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七)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八)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组织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九)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提供良好的信息平台,协调会员之间的项目合作、资金调剂以及创办经济实体。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湘潭区域内由浙江籍人士投资或经营的工商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四)自觉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牌。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并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晋升、退会程序按照《湘潭市浙江商会理事企业增补、退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七)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5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执行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 授予荣誉会长,聘请名誉会长、法律顾问和专家决策顾问团。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六条第一、三、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同时,也研究决定理事会职权以外且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或理事以上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决定予以罢免;对不履职的理事可提请会员大会决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签署意见,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专家决策顾问团。设首席顾问一名,顾问若干名,作为商会的咨询指导机构。为创新和提升商会发展理念,在建立健全商会发展模式上取得突破,重点是聘请金融专家、法律专家、公司总裁、高等院校、优秀企业家等组成“智囊团”,接受商会会长的委托,为商会做好决策参谋。专家顾问团不局限于浙江籍人,愿意为商会出谋划策的也可作为顾问。具体职责是:

(一)对商会的决策事项建言献策;

(二)利用个人的人际资源为商会服务;

(三)对商会提供可利用的信息资源;

(四)帮助解决商会在发展中的某些困难;

(五)帮助商会促进在发展中积极因素的形成;

(六)完成商会交办的其它咨询、指导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务实地为商会尽心出力;

(四)身体健康,人品端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监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全面工作,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不在时,经会长授权代行会长职权;

(二)检查、督促、指导商会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落实、执行,听取会员及商会秘书处的意见建议,给秘书处提出工作要求;

(三)带头执行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带头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并为重大活动提供支持;

(四)主持制定、完善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落实商会经济建设发展步骤的具体实施,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的工作及委托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注册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和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本会实体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社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湘潭市浙江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接受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2年7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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